在我國,合同的簽訂是很多見的,大家都知道無論是入職工作還是談項目都需要簽訂合同,當然也少不了租賃廠房的合同了,如果當你在租賃廠房時在已經簽訂了租賃合同的情況下,發現還需要補充內容的,可以與出租方協商,并在共同達成一致的情形下簽訂“補充協議”,也就是說補充協議和已經存在的租賃合同是主從關系,這也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你知道補充協議的內容都有什么嗎,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廠房租賃補充協議范本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甲乙雙方 年 月 日簽訂的坐落于 廠房租賃合同未到期(以下簡稱租賃合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為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雙方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1、原租金支付方式按六個月支付,支付日期為支付月7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現改為按兩個月支付,支付日期在支付月7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2、在履行租賃過程中,非乙方原因,房屋或其附屬設備設施自然損壞,由甲方負責維修,甲方收到乙方關于維修通知 日內仍不履行維修義務的,乙方可自行維修,因此產生的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3、甲方任何時期的債券債務與乙方無關,若因甲方原因致使廠房、設備、設施被執行的,甲方按乙方的實際損失給乙方進行賠償。
4、租賃期間內,因甲方的原因或甲方需提前收回租賃物的,應提前 日通知乙方,將已收取的租金余額退還乙方并按乙方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5、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與《租賃合同》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補充協議的約定與原《租賃合同》的約定不一致,以本補充協議的約定為準。本補充協議沒有約定的,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執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在簽訂補充協議一定要明確約定,補充協議也是對原合同作為補充或變更的作用,如果補充協議條款和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在擬定合同補充協議時需要注意幾點:
一是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需要全面具體;
二是說明擬定補充協議的原因;
三是協議補充的內容或變更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