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類廠房的生產、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建筑耐火等級均為:“閃點大于60℃的液體”、“可燃固體”。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3章中,對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作了明確規定。
在丙一、丙二類廠房中,對樓層層數不作限制,且單層廠房的最大防火分區也不作限制;而在丙三類廠房中,對最多允許2層設計,且單層廠房(也就是一樓),僅允許最大防火分區為3000㎡,而多層廠房(也就是二樓)做大防火分區為2000㎡。丙三類廠房一般不允許設置在高層、地下或半地下室。
當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上表增加1倍,而丁戊的地上廠房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面積不限。因此,無論高層、還是單多層,也不論是否三四級,設置自噴后,只要是地上丁戊類廠房防火分區面積都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