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租的廠房,如果是被納入城市更新范圍、拆遷、被政府征收等方式導致廠房不能繼續使用的,相關的補償一般包括兩個方面:
一、來自房東(業主)或物業方面的補償,要看承租方和出租方之間所簽的租賃合同上,有無明確約定。如有約定賠償的,則按賠償方案執行。但廠房拆遷,一般不作為出租方違約行為或情況之一,房東或物業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提前終止,承租方在搬走前結清相關租金和物業費,出租方按規返還相關押金和保證金。也就是說,房東或業主沒有義務和責任補償租戶后續的搬遷費用,但不排除有出于人道主義的個例。
二、來自政府等相關部門方面的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租賃的廠房被拆遷的,承租人可以獲得的補償一般包括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臨時安置補償費、搬遷費用等。承租方可按規向有關部門申請補償,減少或挽回部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