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廠房租賃終止協議,一般都是承租雙方中的至少一方產生變動而需要終止原有的《廠房租賃合同》,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主要情形:
一、租賃期限屆滿:因原有的廠房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屆滿,簽訂終止協議后承租人(乙方)不再續簽,需要在規定時間內搬離場地,向出租方(甲方)交還租賃場地。
二、承租方(乙方)主動提前終止:由乙方單方面提出的退租申請,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因為還在租期內,承租方之前交納的場地保證金不予退還,且還需要向出租方(甲方)免租裝修期內的場地租金。
三、因承租方(乙方)違約,出租方(甲方)主動提出解約通知:如乙方多次逾期未交租金,催繳后仍不繳納,或者違法違規經營,拖欠員工工資等情況。只要是乙方出現《租賃合同》中的違約情形之一,甲方都要權單方面提出解約,乙方需在規定時間內盡快付清拖欠費用,并交還場地;乙方逾期仍未處理的,均會被視廢棄物,甲方有權清空處理后收回租賃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