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抵押貸款后,仍然可以出租。法律依據如下:
以商鋪作為抵押物,在抵押貸款中較為常見。不同于廠房和住宅,商鋪的商業投資屬性比較重,導致其大多處于出租狀態,實際的使用人與所有權人并不一定是同一人。在放貸前,銀行會考察該商鋪是受讓人自己經營、還是出租他人的狀態,如果在貸前商鋪就已出租,銀行就會要求受讓人提供相關的租賃合同,并考察租賃期間的租金支付情況,是否按時收齊、有無拖欠等。
如果先租賃、后抵押的情況,按理說是“買賣不破租賃”,即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權人仍然有效,新的所有權人不能在原租賃合同期間內驅趕承租人。但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違約甚至隨意驅趕承租商戶的情況時有發生,承租人處于相對弱勢、被動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