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租賃合同時合同上有明確的寫著“出租人”與“承租人”,這是對租賃關系當事人的稱呼,那么,出租人是指哪一方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出租人”是指在租賃關系中,將自己的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租賃可以是用于將住房、店鋪等一切合法房屋出租,因此,出租人也可以稱為租賃物的所有人;例如出租房屋、廠房、店鋪的人,也常常被稱為業主。
而“承租人”是指在一段租賃關系當中,按照租賃合同的要求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租金的當事人,并享有對租賃物的使用權,例如可稱為租賃房屋、廠房、商鋪的租客。
出租人原則上應為租賃物的所有人。出租人是有檢查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情況的權利,同時出租人有向承租人提供租賃物的財產使用權的義務,而且在使用期間需要負責檢查以及維護房產的安全,以保證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出租人與承租人最大的區別就是:
1、定義不同:出租人是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承租人需要定期支付租金給承租人才能享有使用權的人。
2、權利不同:出租人是有對承租人租賃物使用情況檢查的權利,也是為了避免出租人利用租賃物來進行非法活動,如果發現有這樣的現象存在的話,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這既是出租人權利和義務,也是在保護承租人。而承租人擁有使用權,在不破壞租賃物、改造其原本面貌和構件以及利用租賃物從事非法活動的前提下,是可以完全使用租賃物的。
3、義務不同:出租人需要向承租人提供租賃物的財產使用權,而且在使用期間需要負責檢查以及維護房產的安全,因為出租人在享有收益的同時,也要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而承租人在未經出租人的許可下,不得改變租賃物的原本結構和用途,如果因為承租人使用不當導致租賃物損壞或自身產生危害,則需要自行承擔所有的費用。一般在租賃合同中就會明確規定這一點的。
出租人與承租人即是兩者相反的關系,又是兩者相互維持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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