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是我們生活中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并且大部分的出租方與承租方都是屬于陌生人,也就意味著“信任”問題,也可能因為某些問題,導致兩者在租賃房屋期間出現違約的情況,違約的行為很多人也遇到過,這或許會給對方的利益帶來損害;因此,為減少違約的行為和雙方的損失,會有關于出租房違約的一些規定;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租房違約的情況有許多種,一般違約處理的規定也是需要根據違約情況而定的,當然,出租方與承租方都有屬于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房屋租賃合同違約的情形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①未按合同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②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通知承租人,損害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賠償承租人的損失。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①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除了要補交租金外,承租人還應向出租人償付違約金。拖欠租金達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賃一般為6個月)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②未經同意擅自轉租、換租房屋或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般在確認租房時簽的租賃合同中有列明關于雙方租房違約的條例,以及需要承擔的責任,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相應的違約金;有關于違約金的賠償,如果說在租賃合同中有對違約金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的違約比例支付,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可以請求協商變更。如果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的,應按對方違約對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費。
違約的情況有種種,對于違約的處理方式也不同,如果在協商違約處理時最終雙方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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